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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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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交纳:1、营业税: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交纳营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所交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以税率(7%市区、5%县城镇、1%其他地区)交纳;3、教育费附加:以所交纳的营业税为计算依据,按3%的税率交纳;4、地方教费附加:以所交纳的营业税为计算依据,按2%的税率交纳;5、土地增值税:以取得的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按相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率交纳;6、印花税:按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受让方:1、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5%交纳;2、印花税:按转让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
一、土地转让税费是从取得土地转让费的当月进行申报缴纳。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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