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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助金、供养亲属抚衅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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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获得如下赔偿: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0-100万起。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4)交通费等。 协商不成,可在事故发生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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