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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出租汽车经营...
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未出具有效票据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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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三)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四)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等;(五)张贴符合规定的营运证标志、租价标签,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一)在经营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经营资质发生变化,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营运达到两次的;(四)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在出租汽车车体外部,不得设置、张贴广告。在出租汽车内部设置、张贴广告,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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