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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债务变更担保人并不知晓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民法典》第696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
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我还想再多说一句。如果担保人不存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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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和银行签订的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是一般担保则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你才负担偿还义务,如果是连带担保则需要直接承担担保责任。其次,如果债务人已经房产进行了抵押,属于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情形,因此如果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银行优先就房屋进行处分。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职责的做法。保证牵涉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保证隶属人的保证,系以人的信用和其不特定的般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分为通常保证和连带保证。当事人能够就保证的范围和期间进行商定,保证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设定保证时已确定的债权范围,保证范围商定不明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息金、违约金、损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花费。保证债务的消灭原由有般原由及特别原由。般原由有: (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保证期间期满而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 (3)就持续发生的债权为保证且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任意通知债权人中止保证合同,保证债务向后消灭 (4)未经保证人认可转让债务或更换主合同的。保证债务灭的特别原由是,在肯定要求下(如债务人变换招致向其请求清偿发生困难等)保人可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职责,在经向债人另行提供保证后,保证债务能够消灭。
这种情况不用承担责任,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专业处理此类担保纠纷案件,费用不多,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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