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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
你没有义务,你只是代理他办事r后果你不承担,只在委托范围内行使r欠钱又不是代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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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具体而言: 1、支付费用的义务在我国,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其二是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的费用后,委托人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1)委托人预付费用。委托合同属于劳务给付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处理事务时,如果需要支出费用的,应依受托人的请求使委托人预付为公平,故各国法律均规定委托人有预付费用的义务。 (2)委托人向受托人偿还费用。受托人没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委托人利益而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受托人垫付了费用,则其享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相应地委托人也就应承担返还费用给受托人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只存在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之中,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则无所谓支付报酬的问题。即使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但依委托合同的性质与习惯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的。委托人应当支付的报酬数额,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依照习惯确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也不完全排除委托人在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而向受托人支付部分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1、债权债务是不能单独出现的,有债权就一定会有债务。 2、债务人是没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的,债务人只有还债权人债的义务。但是如果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债务人可直接向第三人履行清偿责任。
债务人没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但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对负有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作出债权转让的通知的,债务人就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并且转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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