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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附近水域的巡查;发现桥梁及其防碰撞设施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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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害的,高速交警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路产损失赔偿部分依法进行处理。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进行监督检查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车辆驶入收费站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指示减速行驶;除道口关闭或者收费设备故障等情况外,不得变更车道。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及其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和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滞留。进入服务区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在规定的区域内停放。禁止在服务区内转运货物或者擅自转运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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