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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刑事处罚附加刑包括以下这些: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单独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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