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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夫妻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已的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不含)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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