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管理部门指出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服从管理快速离开的,不予罚款...
根据交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来处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利用电子监控设备记录违法行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对违法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3、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100元罚款。
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停车的,处200元罚款;在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记3分,处100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4人已浏览
627人已浏览
154人已浏览
3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