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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
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安全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通航安全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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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二)未落实通航安全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六)其他不满足安全生产的情形。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证上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
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应申请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二)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三)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四)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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