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对沙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4人已浏览
284人已浏览
474人已浏览
1,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