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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
我国已经出台申报户口新政策,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补录户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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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2.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5.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6.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8.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或身份信息不明人员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9.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户口人员 10.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11.其他无户口人员。
1.不符合当地政策生出来的孩子,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户口本,按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政策去办理常住登记手续。 2.如果在出生时未办证明,应先去医院申领出生证明,在申领时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如果是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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