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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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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3万元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3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重伤二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6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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