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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
1.按照各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征地项目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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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按道理分析: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是一种劳务工作形式,是对土地的使用,其土地使用权不是个人财产。承包方如果去世不存在了,在其家的其他农业人口长期共同在承包任务中劳作,就还可以继续在承包期限内承包下去。而非农,因不属于其土地集体成员之一,也一直没参与承包中,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所以,就没有对其使用的继承权。个人认为不是很公平。既然是土地的使用,承包的人员数就应该在合同中体现。就不应该按非农还是农业人口来划分。
1.按照各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具体的征地项目实施前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都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并经过征地审批部门批准,因此,到底怎么分配各个项目都是按照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一般来说,土地补偿费是按照面积,安置补助费是按照人口补偿。 3.按照人口补偿的必须是征地公告发出后,户口登记时的本集体居民。因此,农转非人员没有补偿。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是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该种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你和你家人原是你老家所在村的村民时,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即使你们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你们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所有权。但是,如果该房屋灭失,你们即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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