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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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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刑事案件异地审理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若是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若是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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