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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也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事故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交通事故认定有时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况,并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事故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交通事故认定有时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况,并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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