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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申请的那天算,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 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陪产假一般从妻子分娩当天开始,根据当地规定确定。比如湖南省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江苏省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相关劳动法规并无关于陪产假的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地方、各企业的实际操作。如果当事人的状况特殊,比如生活困难,妻子实在无人照顾,或医院方面有相关的要求,可向单位申请困难补助或照顾。建议咨询所在省、当地的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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