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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多见吗

2024-09-18
关于出卖方同时与两位不同的购买方签订合同,并为最后签订合同的购买方进行登记的情况,以及当出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保障那些无法得到满足的债权购买方能够获得赔偿损失的权利。在此类情况下,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且有效的。 由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中的购房者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 对于这两位购房者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后一位购房者由于已经成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他们对房屋所享有的是物权请求权。而对于前一位购房者而言,他们所产生的则是债权请求权,这种债权请求权本质上是对出卖方的一种请求给付,然而由于他们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此他们应该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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