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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而产生的析产房屋贷款问题

2024-12-02
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担购房债务,则该部分房屋的按揭贷款应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在他们选择离婚之后,这种债务仍需要由原夫妻双方继续分担和偿还。 在经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其中一方独自承担此项债务。如果房屋产权属于一方,且该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的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所有购房款项,并且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那么婚后获得的房产所有权仅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在离婚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似乎更为公正合理。 当房屋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希望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由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均有意争夺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夫妻双方便需要进行竞价,最终出价最高者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通常情况下,只需要一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协议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无需另一方的协助。但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补偿,才能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在办理房管手续时,就需要提供资金转账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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