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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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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定垃圾分类投放、清洁直运和处置的技术规范;(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五)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六)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一)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二)在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三)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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