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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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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要看法院的排期而定,现在基层法院一线办案法官,人少案多,积压严重。不过,法律对整个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法院不能超期不审不判。通常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检察院移交后,开庭时间不会太长。审查限制有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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