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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流程如下: 1.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3.进行资格预审。 4.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5.接收投标...
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划分为招标准备、招标实施和定标签约三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是指业主决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到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所作的准备工作,包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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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家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已由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于2013年联合发布使用,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4、工程质量。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 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六、发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项目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 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 5、现场的环境; 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 九、建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 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十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定标的实践操作中,确定中标人可以有以下集中方式: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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