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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含成建制外设机构)和异地安置、长期市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审批手续。
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协议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个人账户的费划拔标准:45岁(含45岁)以下的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2.7%;46岁以上至退休前的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3.2%;退休人员为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4%。国有、集体破产和改制企业在破产、改制前已退休且足额预留了10年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入个人账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照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每年的9—12月缴纳次年的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构成。筹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群体由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资助参保,其它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进行分类资助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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