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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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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款的;(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进行。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税务人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或者擅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过程中擅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理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直接损失。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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