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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股权具有的权利是: 1、依照顺序,在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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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责任,监事会必须立即召集和主持的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下,连续90天以上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己召集和主持。如果发生公司僵局,可以要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的矛盾激化,公司的运营陷入僵局,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瘫痪。新《公司法》第182条对公司僵局制定了股东可以要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续生存会给股东利益带来严重损失,如果不能用其他方法解决,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具体地说,的权利为: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股东知情权;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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