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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
犯本条之罪,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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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为嫌疑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生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情况(2)其他生产损失较大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产、销售劣质商品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在问题上的说明》(2001、4、5法释〔2001〕10号)第7条:《刑法》第147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质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生产受到很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的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的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销售伪劣农药,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有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的,构成销售伪劣农药罪,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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