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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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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涉外继承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籍、遗产的种类、住所地和遗产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当事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项。 2.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涉外继承公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如该遗嘱为被继承人在域外所立,则该遗嘱还须经立遗嘱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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