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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即权利。 ...
不动产不可以进行质押只能进行抵押。不动产只能办理抵押,质押是将动产将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还债的情况下可以对质物进行处分用于还债且质押必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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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一般动产做抵押的,抵押权设立的条件只有一个,即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但如果不登记,则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动产比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船舶、航空器等其他法律允许的财产。
动产质权的实现又称为动产质权的实行,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权人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质权人实现动产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质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
房地产抵押原则上采用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房地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抛开抵押物未登记的影响,抵押合同最终是否有效,应回归合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规则。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经批准等程序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对方可以违反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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