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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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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依法予以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内容的,按照原审定程序进行。规划修改或者规划许可变更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直接涉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设置时间至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后为止。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制作。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相关设计单位不得进行项目设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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