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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
高血压三级是属于保外就医的情形,犯罪分子被判刑后,不会强制送到监狱的,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一般是可以申请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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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监外执行。请参考: 监外执行的条件和批准程序: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造成执行中的混乱,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5、对累犯、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和因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6、罪犯所患疾病或伤残必须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二)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 1、罪恶民愤很大,受害人及其家属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2、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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