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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
一、办理程序1、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2、备齐有关表格文件证件、申请营业设立登记;3、领取《营业登记》。二、办理手续1、定代表人签署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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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分公司需要总公司作出相应的决议。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一个分支机构。公司的利润核算应该是归总公司负责的。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包括由原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也就是说,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只有在债权提出才进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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