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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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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该条款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但格式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或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加重对方责任,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格式条款; (6)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署的格式条款的条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8)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9)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无效主要有以下情形: 1、对于格式条款合同,如果没有尽到告知或者特别警示对方当事人,则该条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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