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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或破产、解散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土地登记申请由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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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
土地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土地权利,发给土地权利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驳回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复核。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重新审查,并作出复核决定。申请人对登记部门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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