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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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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因此,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所属关系进行投诉举报。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当暂停;2、报告受理后,原则上招标采购程序不会停止;3、投诉或举报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或者行政处罚;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一并处理;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7、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或者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建立投诉举报联席会议制度。监督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受理情况及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需要有如下情形的证据: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一个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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