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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得看是在哪个时间节点问题。1994年2月以前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如果问答中的男女是在1994年2月之前已夫妻名义进行同居,法院是承认这种婚姻关系的,也具有法律效力。若题中的男女于1994年2月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法院是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其是一种同居关系。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劳教、劳改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登记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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