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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在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修正淮海区审理司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章第18条所列的五种主刑之一的“管束”,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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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的刑期,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控制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依法进行社区矫正,限制其自由的处罚方法。控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扣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拘留1日折扣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前拘留属于剥夺自由,而控制只限制自由。此外,对于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在被许可外出的期间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期间不计入执行期;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地区的罪犯,在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执行期限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2、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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