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未经批准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吸收公众资金,或者有些企业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规定分配利润、分配股息,而仅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等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然是要接受法律的处罚的,在刑法有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 (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9人已浏览
2,467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