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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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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仅要给予奖励,更要给予与其贡献相当的报酬。通常称做“一奖两酬”。 “一奖”是指在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不论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专利权人都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两酬”是指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即:一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二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规定如下: (1)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2)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上述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凡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 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归属发明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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