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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在司法活动中的化身,是国家司法权利的具体执行者,其在司法活动中...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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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刑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1.负有侦查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各级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职责的人员。 2.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的人员。 3.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 4.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也包括在劳动教养场所中担任监管劳教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注意到,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同于日常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劳教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刑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四种职责之一的,才是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在上述机关中从事人事、后勤、研究的人员以及勤杂人员等,不负有上述四种职责之一的,不是刑法所称的司法工作人员。当然,对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也不能只理解为直接或者具体的经办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劳教等机关中对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负有某种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殊作业包括以下内容:(1)电工作业。包括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修(维修)、试验工、矿井下钳工。(2)金属焊接和切割。包括焊工和切割工。(3)起重机械(包括电梯)的运行。包括起重机械(包括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驾驶。包括在企业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员。(5)登高架设作业。包括2米以上的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构造)表面清洁工。(6)锅炉作业(包括水质试验)。包括承压锅炉的操作人员,锅炉水质检测人员。(7)压力容器作业。包括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包括制冷设备安装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9)爆破作业。包括地面工程爆破和井下爆破。(10)矿山通风作业。包括主风机操作人员、瓦斯抽放人员、通风安全监控人员、测风测尘人员。(11)矿山排水作业。包括主排水泵工和尾矿坝作业工。(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包括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和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13)矿山运输升级。包括提升机操作人员、(上、下)绞车操作人员、固定带式输送机操作人员、信号工人员、拥罐(钩)工人。(14)采掘作业。包括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和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人员、运输押运人员和储存保管员。(1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职工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职工平均工资”即“社会平均工资”,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标准,工资总额是指这些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均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此外,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并且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这与打到工资卡里的工资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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