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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用缴纳标准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执行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办理了诉前财产担保或诉讼财产担保的同一标的不再收取执行财产担保费)。 4、担保优惠 对于弱势群体申请的诉讼保全,经人民法院认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赔偿案件)由担保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无偿担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可给予20-40的优惠。 由于现如今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益阳地区也为出台新的标准,现在还沿用的以前标准。
1、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所以只能申请保全争议的财产数额。 2、民诉法仅规定在采取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3、在判决生效之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才能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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