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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即在犯罪未达到完成形态前自动放弃犯罪,使犯罪处于停止形态,使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具备规定的所涉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又分为两种情...
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有: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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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中止认定有: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发生,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条件。 2、全体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必须采取积极行为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才具有有效性,这样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一)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一旦完成达到既遂状态,便不存在中止,故犯罪中止必须是在既定的范围内发生,故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二)自动性,行为人在自认为有可能将犯罪实施达到目的时,出于其意识而自动地放弃行动,便具备了中止的自动性。另外,认定自动性还应注意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本人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同时停止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或障碍,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被动的停止犯罪,因其不具有真诚性,应视为犯罪未遂。(三)有效性,在犯罪既遂以前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为有效的犯罪中止。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结束而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时,因与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差,这时要中止犯罪,就不能仅被动停止行为,还应主动采取预防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承担的义务要大大高于单独犯罪的中止犯,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人都是实行犯,没有明确的分工。这种情况下,一人决定中止犯罪以后,积极地劝其他人也放弃实施犯罪,其他人接受了劝告,则全案认定犯罪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中止者可成立中止,其他共犯属于犯罪未遂;如果中止者仅仅自己停止犯罪,而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由于缺乏中止成立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放弃了犯罪,并且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并使其他共犯都已知道这一事实,客观上抵消自己的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即使后来发生了危害结果,对中止者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犯间有明确的分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存在教唆犯旦恭测枷爻磺诧委超莲和实行犯的场合,如果教唆犯完成教唆后,实行犯中止其犯罪的,则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2、存在帮助犯和实行犯的场合,如果实行犯中止,帮助犯不知道的,则对帮助犯可作犯罪预备处理。3、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其本人放弃意图,而且要求其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或者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也大体相同。4、对于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组织犯本人放弃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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