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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通过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货币评价出资,可以通过法律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价格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三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五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六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七是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除下列方式外,股东可以以下方式出资: 一、货币出资。 二、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 四、土地使用权。 五、工业产权。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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