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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权可以采取协议变更或者司法变更两种方式。 首先协议变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抚养权变更,只要没有违法和对子女成...
首先协议变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抚养权变更,只要没有违法和对子女成长不健康的事项,是允许协议变更的,协议变更时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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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之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以变更抚养权,否则变更抚养权难度很大。
如双方同意变更监护权,且变更后对儿童生活有益,可通过变更监护权协议公证进行变更。办理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起草变更监护权协议。(二)变更子女监护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变更。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逮捕、监禁或长期出国不能直接抚养。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应当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和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的新情况。因此,应该作为新案件另行起诉。完成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3)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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