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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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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意思可表示不同的内容: ①或者,将具体案件交由本无管辖权国家的法院审判。这种协议可能意味着排斥一切依法本有管辖权国家的法院审判,也可能意味着创设同依法得受理的一些国家并行的另一国的管辖权。在前一场合,当事人有意产生一个排他性的国际管辖权;在后一场合,当事人的意思仅是在原有国际管辖权的国家外另加一个国家的管辖权。 ②或者,仅就原有国际管辖权国家中选择其一。在这一场合,当事人的意思是排斥其他有权受理国家的管辖。
1、法院管辖权分为: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2、管辖的类型: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 3、原则的话,一般民事案件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刑事的话,一般按照犯罪地管辖为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不过这两种都是有例外情况的。民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话,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刑事,如果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的,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新旧民诉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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