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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职责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聘任专业人士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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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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