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增资的连带责任包括: 1、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份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和虚假出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与公司成立时的初始出资没有区别。因此,当股东和发起人因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的虚假出资而承担责任时,当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虚假增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8人已浏览
215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2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