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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
公民可以对政府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公民认为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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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可以。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作为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结身 益的,可以自接到该裁决结果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如果因为不 正当理由导致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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