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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让带还是可以以法院判决来申请强制令,但是孩子不跟走你是不能强迫了,这是对你联系下降,感觉淡薄的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八条离婚...
关于子女的探视权,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选择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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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的,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当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会受理探望权人的请求,并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 如果行使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定的探望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合理,在探视孩子的时候,本来就不能不经过对方的同意直接带走孩子。《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一般是不可以带孩子回自己家的,这要看协议上对探视的时间、地点等规则的确定了,具体可以详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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