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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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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服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录用、培训和管理消防队员。
(专职消防队不服从调派指挥的法律责任)政府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单位专职消防队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市应急联动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不服从调派指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建议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人员培训)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社会消防组织的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具体培训工作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专职消防队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灭火救援员、消防管理员或者建(构)筑物消防员等相应的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志愿消防队队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参加执勤。鼓励志愿消防队队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基层消防安全组织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方可从事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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