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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本人死亡代理行为终止吗?

2022-11-01
一.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代理除应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外,因代理特性使其的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有较特殊的构成要件。这种特殊性因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三角关系而产生,也是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此,代理须本人存在。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如果本人不存在,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无所归属,代理行为也就失去了意义。当然并非所有因本人不存在代理的法律效国就会失去意义,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自始本人就不存在,代理是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如果代理产生之后,本人死亡的,则需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本人死亡代理行为终止吗一般而言,代理人知道本人死亡,代理行为应当终止,若代理人不知道本人死亡的,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认可的,或者被代理人与本人约定为事项完成终了,或者被代理人在死亡前已经进行而本人死亡后为了本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才可以归属本人,也就是说,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但是,并非所有的无权代理均系无效,如若本人追认,先前的无权代理便会转化为有权代理,即所谓经本人承认。此外,《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效果依然归属于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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